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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开发商违法犯罪,法律也绕道?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nmgxu  2014-11-04 18:01 已回复

书记好!我是一名在眉山务工的农民工,2013年6月5日,我和另外一名工友按照约定到眉山市岷江大道“龙跃熙炎景城”建筑工地去拿我们40多人的工资,没想到刚进现场大门就被老板带领的十几个手持钢管、棍棒的黑社会打翻在地,并抢走了身上的3800多元现金、银行卡和手机,后司法鉴定为轻伤,至今腰部和耳朵都有后遗症。

反复数十次求助大石桥办案民警无果,只好向东坡区公安局长和政法委书记反映情况。在区领导的过问下,开发商很快归案了,但参与打人的十几个“平板头”却只抓了一个,抢劫的财物不见踪影。最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又放回家了。

作为受害者,我没有看见也不敢说办案警察收受了苏家的钱财或者拿了其他的好处,但是从案发后办案民警要求我改口供,在我十几次追问案件情况时,人民警察说得最多的是“找不到人,你们自己去找”。涉嫌构成伤害罪的十几个“平板头”公安机关为什么只抓两个?检察机关退回侦查后,公安机能够让他们至今逍遥法外的依据是什么?因为他们是开发商?因为他们是眉山本地人?

干部转作风,凝聚正能量,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职责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责。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11-20 17:27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
一、关于您反映“从案发后办案民警要求我更改口供”的相关情况
经查,在2013年6月5日、2013年9月3日和2014年3月26日的三次询问笔录中,对于您所描述的案发经过,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均已如实记录,询问笔录也是经过您仔细阅看后签字捺印确认,不存在漏记或者更改材料的问题。关于您反映的抢劫一事,公安机关也已告知过您,因事发时场面极其混乱,在事后对证人以及嫌疑人的调查中均无法查实这些物品当时的去向,根据案情,如果有物品丢失的情况,是涉嫌“盗窃”。事后双方自行协商时,已经对这一情况进行了协商,您也达成了谅解。
二、关于您反映“公安机关不抓人”的相关情况
2013年6月5日,接到您报案后,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大石桥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您反映被苏××带领人员殴打,因现场苏××一方已经离开,所以派出所积极就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但在随后的调查中,没有其他当事人指认苏××(除去黄××和您两名受害人外,同去的人员都不认识苏××)。2013年7月5日公安机关出具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传唤证(眉东公(大)行传字〔2013〕第251号)将嫌疑人苏××传唤到派出所调查,但是苏××拒不交代事实,称其当时在乐山市金口河自己家中。在没有旁证指认、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将苏××释放,继续对案发现场的证人开展调查工作。2014年年初,公安机关找到了关键证人,对苏××进行了指认,办案民警随后在乐山市市中区将犯罪嫌疑人苏××抓获并刑事拘留。
苏××、付××故意伤害您、黄××一案,2013年6月5日由您报案至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在对您(轻伤)、黄××(轻微伤)进行伤情鉴定后,2013年9月5日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立案侦查,并分别于2014年3月24日、4月7日将犯罪嫌疑人苏××、付××抓获并刑事拘留。2014年4月21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将犯罪嫌疑人苏××、付××提请逮捕至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区检察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苏××、付××无逮捕必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于2014年4月28日将犯罪嫌疑人苏××、付××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依法将该案起诉至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区检察院审理认为对您、黄××的伤情鉴定系原标准,要求依照2014年1月1日执行的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案件退回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员数次通知您,您仍未到公安机关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2014年11月18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信访室的工作人员与您取得联系,详细告知了相关情况。
谢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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