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章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四川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六十九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若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对外销售的,在实施过程中需对已批准方案进行调整的,需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小区已售业主的意见,取得小区已售业主同意意见后方可对项目进行调整。
2014年11月5日,眉山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详细告知了相关情况。
谢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