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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拆迁安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10-23 12:40 已回复

尊敬的李书记:您好!
我是原彭山县青龙镇顺河3组村民,我叫侯xx,是1994年由陕西迁入的。
94年结婚后,我和丈夫一直在广东打工。2006年负重孩子高额学费,又将爱人及孩子户口迁入广东。自96年来婆婆一直和我同住,因常年在外,家里房屋日益破烂,家里有三个哥哥,就把房换给隔壁,土地由大哥暂用。2011年准备修建,因考虑大哥的庄稼未熟,2012年村里说拆迁就不允许修建,作为村民我响应号召,就没修。但到2013年拆迁时就以房换房。没房的过渡费、、等等都没有。这样合理吗?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村干部说你先签吧,有问题到时候再说,签了他们就说合同都签了还说什么?我拍有现场照片。这个情况我也给彭山县发过邮件的,但没音讯!不得已请示上级!请实察!
恳请李书记能给予答复!万分感谢!

礼! 顺河三组村民:侯xx
2014年10月22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11-05 16:48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
经查,您于1994年与青龙镇先锋村2社(原顺河村3社)村民宋某结婚,户口由陕西迁入青龙镇先锋村2社(原顺河村3社)。后因您夫妻二人在广东惠州务工,为方便女儿读书,便在广东惠州购买了104㎡的房屋,购房后您丈夫和女儿的户口迁入了广东,您和您母亲李某的户口在青龙镇先锋村2社(原顺河村3社)。因您夫妻二人常年在广东务工,您的房屋年久失修、倒塌。彭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动顺河坝土地整理项目时,您系无房屋拆迁户(有宅基地无住房户)。按照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彭府办函〔2013〕81号)文件第二十三条“有宅基地无住房、住房面积不够调换面积的安置对象,可安置建筑面积35㎡/人的住房,产权调换不足部分按照1000元/㎡的标准补差 ”的规定,只能安置您和您的母亲2人,无房屋搬迁补助和过渡费。
2014年10月28日,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取得联系,详细告知了相关情况,并对您作了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谢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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