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朋友是邻水县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合同工,她都满24岁了,最近准备结婚了,她问了他们院领导说医院规定没有晚婚假,婚假只有三天。请问医院规定和国家的规定可以不一样吗?这还是法治社会吗?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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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县第二人民医院《院规》第四条劳动纪律第一款休假规定中关于婚假的规定为: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十天。该《院规》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县第二人民医院《院规》与之不相符,我局已要求该院立即进行修改。
经调查该医院院长、分管院长、护理部主任、各科护士长,均表示医院最近一段时间无人结婚,也无人向他们请过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