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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关于从成都锦江区明宇金融广场电瓶车乱收费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10-08 14:40 已回复

成都锦江区明宇金融广场一年来从10元、25元、35元(以上不充电),充电截止2014年10月8日,竟然不充电是35元,充电是45元,这也太不符合《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这里明确指出,收费是9元/月,但是为什么现在就没有人管呢?
同时,试问领导,你们的监管在哪里体现出来呢?我们作为苦逼的上班族,每个月就那么一点工资,单位停车收费35元(不充电),家里租住小区25元每月(小区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大学路1号,这也没有人管?)
很希望领导帮助我们这些上班族的苦恼,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物价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10-17 09:52

网友你好:
经对情况认真核查,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于2014年10月9日将你的留言交于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4年10月10日下午派出了检查人员到现场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经过及处理结果向你回复如下:
一、调查经过
(一)收费标准
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相关具体标准为:室内:电瓶车包月9.00元/辆(不充电),自行车包月5.00元/辆。电动自行车包月停放代为充电,充电费用由车主与停放点协商收取。
(二)调查情况
2014年10月10日下午,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派出工作人员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你所反映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位于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35号的非机动车室内停车场是成都明宇金融广场物业客户中心的产权,现对外承包经营。调查发现该非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为:电动自行车不充电包月停放25元/车•月,充电包月停放35元/车•月。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不充电包月停放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非机动车停车场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现场开具了《价格检查通知书》,责令该停车场负责人于2014年10月11日上午到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调查处理。
二、处理结果
明宇金融广场非机动车停车场负责人于2014年10月11日上午到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了调查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了《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锦发改价检责〔2014〕33号),责令该非机动车停车场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明码标价,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自行车停车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等法律法规,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明宇金融广场非机动车停车场进行了300元罚款,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三、回复情况
该投诉处理完成后,锦江区物价局于2014年10月11日通过电话形式,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进行了回复,投诉人表示满意。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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