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江安县试用期教师在试用期内辞职,教育局要求缴纳14000的违约金,请问这是否合理?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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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第四十二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2010年以来,江安县教育局均与招聘人员签订了《江安县招(选)聘教师就业服务期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约定,“经招(选)聘就业的新教师,应安心长期在我县从事教师工作,最低服务期必须达到六学年以上”和“服务期未到而离开我县教育工作岗位者,视为违约。违约基本金为壹万元,未满最低服务期每少一学年违约金增加壹仟元”。招聘人员在应聘就业时是经详细了解协议有关约定后签字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聘),按《协议》也应缴纳违约金,具体缴纳金额,按《协议》和已服务年限的情况确定。收取违约金均使用的是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规范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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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教育局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