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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房产契税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9-17 21:18 已回复

请问新都区大丰镇针对首套房交房时交的税是多少?有的小区交房存在乱收费问题,同样是首套房不同小区收费的比列不一样.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都地税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9-24 09:56

网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立即指派征管科按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其中涉及契税征收相关政策问题回复如下:
一、契税征收相关政策问题: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成都市契税适用税率的函》(川财税函[1999]7号),成都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之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2]8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仅限首次购房。首次购房必须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在地税契税征税系统中未购房、无纳税记录的,才认定为首次购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以上文件规定的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符合什么条件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第二条(三)项明确规定了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成地税函[2005]254号)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明确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2008年10月1日起,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布、执行的,地税局是根据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历年来新都区政府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时间分别是2005年6月1日、2008年1月15日、2011年9月1日、2013年8月1日,在未调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标准前,均按老标准执行。新都区政府制定的区域内各乡镇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 乡镇名称 2008年1月15日前 2008年1月15日后 平均交易价格 1.4倍金额 平均交易价格 1.4倍金额新都镇 2150 3010 3119 4367 新繁镇 1200 1680 2214 3099 大丰街道 2300 3220 3345 4683 三河街道 1800 2520 2964 4150 乡镇名称 2011年9月1日后 平均交易价格 1.4倍金额新都镇(含三河街道) 4500 6300.00 大丰街道 4603 6444.20 斑竹园镇 4323 6052.20 新繁镇(含马家、军屯、清流、龙桥) 3343 4680.20 石板滩镇(含木兰、泰兴) 3129 4380.60 乡镇名称 2013年8月1日后 平均交易价格 1.4倍金额新都镇(含三河街道) 5261 7365.40 大丰街道(含斑竹园镇) 5352 7492.80 新繁镇(含龙桥镇) 4095 5733.00 马家镇(含军屯、新民、清流) 3715 5201.00 石板滩镇(含木兰、泰兴) 3789 5304.60 其他场镇参照执行。 执行时间点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契税优惠的条件是并列的,要同时满足才能享受优惠税率,任何一个条件不相符,则按照3%法定税率征收契税。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是片面地理解为首套房就可直接享受优惠税率。除了满足首套房条件外,还应考虑其它三个条件,特别是对于其中的住房交易成交价格应该是不同的购房备案时间,去找对应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再来判断成交价格是否超标,是否能享受契税优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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