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记,你好!我是仁寿县文林镇黎光街二号农民,在此向你反映求助三个问题。
第一个:当初在政府及其它人员的劝说及思想工作下,在我组安置了一批移民。当时的情况是:安置来的移民需建房及耕地,需要我组土地,并愿意支付土地青苗费及一定时间的土地租用费。土地所在户得70%,剩余30%归生产队所在户所得,这是乡里乡长及其它领导协调的结果。现在土地被国家正式征用,土地费用又该怎么分配?
第二个:当初有几个学生是按照国家规定,读书时把户口掉往学校的,后来在1997、1998年毕业后没有分配工作,也没找到相关单位,至今打工度日,当时的政策是户口返回原籍。但现在土地被征用后,该批学员是否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土地征用费用?(这几个学生土地都没转让,还属于学生自己的)。
第三个:我组有外来人员购买户口的情况,至今也没耕地,是否享受和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及土地征用费用?
以上问题队里闹得太凶了,恳请李书记协调解决。
网友: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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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三十六条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人民政府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干预。
仁寿县委群众工作部的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与您联系,由于您所留号码为空号,无法与您联系。关于经济社的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建议您直接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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