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县委书记,我是捌号店的店主, 有一事情不明?我的广告牌我没有打彝族字在上面,国家广告法也并无规定一定要打彝族字在上面,现彝文办的和工商局的要11号联合起来发我的款?
请问彝文办的有权利吗?我遵守中华人民广告法无违规行为.工商局的能发我的款吗?
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上的留言答复如下:
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单位名牌、会标、文件版头、证照、奖状、公告、公益性广告、永久性标语、个体工商户招牌、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灯箱、交通标识、城市建设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街路巷地名标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汽车门徽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驻州中央、省属行政单位和民航、铁路、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连锁店等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牌、证照、广告、灯箱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提倡使用彝族语言服务。自治州内生产的工农业产品的商品名称和商品说明书,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按每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照前款规定所处的罚款总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
您作为凉山彝族自治州内的个体工商户,除遵守《个体工商户条例》、《广告法》等法规外,还应当遵守地方民族自治法规。
在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