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书记你好!
本人年初以公积金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告知我,贷款年限需28年。当时我也没多想,就同意其为我办理贷款28年的手续。
日前我收到一封公积金中心的账单,其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方式、时限及额度”一项,最后备注条文: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延长了贷款年限的,只能在还清贷款本息时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而本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上并未发现有该条限制提取公积金的条款,请问,该备注事项是否有法律支撑?是否有政府政策支持?如有相关文件、法律支持,还请告知!
网友:
您好!您留言咨询公积金贷款政策,现由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延长了贷款年限的,只能在还清贷款本息时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法律支撑的问题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及《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均有明文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关于您个人提取公积金的问题
“临近退休”是指距退休时间在10年(不含)以内的,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而您的贷款年限为28年,因此不存在延长贷款期限的问题,也就是说您是可以按照政策规定提取公积金来偿还贷款本息的。具体情况请您到我中心贷款科咨询。联系电话:8218172,联系人:周飞飞。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