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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关于农村户口占用土地购买社保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8-11 17:43 已回复

书记您好
我是一名达州市通川区东岳乡飞进村得村民,现在由于家乡修环城路把自己家土地占了,根据村上书记所说,占有了超过6分5土地,家里有个买社保得名额,国家补贴百分之六十,自己补百分之四十。大概在三万多点,具体没有个标准,社保名额分了2批 。第一类买社保,必须家里女满50,男满60,才能买,要不就只有买2类名额,没满年限得,自己续交后面得。现在我想问得是,按说自己家里占了有那么多土地有个名额,现在母亲差3岁满50,上面却说只能买2类,续交后面3年得钱。
我就不知道满一类和2类得这个社保标准补交是不是一样,以后领取社保钱标准是不是一样,国家在这次占有土地得政策里面是不是必须规定了。占了土地分得1类名额必须满了50才行,不然占了土地领取得钱和没有占到土地得,领取钱和补交都不一样,那不是太不合理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达州市通川区社保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9-16 09:50

网民朋友:
你好!
接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的“关于农村户口占用土地购买社保问题”后,现答复如下:
目前,达州市办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 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两个文件规定执行的。文件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在我区辖区内主要是因被征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安置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的参保名额是由被征地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参保人数自行确定的,其人员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公安部门核实,经公示无误后,村集体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
1.参保人员分为两类,即在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为一类人员;年满16周岁及以上,女未满50周岁、男未满60周岁的为二类人员。由于来信人母亲在征地安置协议签订时未满50周岁,所以是二类人员。
2.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法为:从16周岁开始,截止到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时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不足2周岁的缴费年限按实际年龄计算到月,一次性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所以按照该缴费办法,参保失地农民只要年龄在46周岁及以上的,均一次性缴纳15年。所以来信人的母亲只要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已年满46周岁,就可以一次性缴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在年满50周岁之前来信人可凭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其母亲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最低满足15年),可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并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达州市通川区社保局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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