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眉山 » 市委书记胡元坤 » 土地补偿、拆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
 

三农 投诉】土地补偿、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8-09 13:34 已回复

彭山县青龙镇永远村人均耕地0,8亩,而每亩补偿却只有2、6万元亩:二镇领导让拆迁户签字后却不付款:三安置房还没影字就要拆迁户先交2万元的订金。请书记派员核查整治。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眉山市彭山县经济开发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8-15 14:35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
一、关于土地补偿标准低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10〕4号)的规定,青龙镇征地补偿耕地等别为14等别,年产值为1580元/亩,该镇执行的土地补偿综合地价(包含安置补偿费)符合政策规定。
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未到位的问题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彭山县新征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12年5月15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同意。同时,青龙镇实行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彭府办函〔2013〕81号),在征收过程中已全部足额补偿到位并发放到村组。
三、关于安置房预付款的问题
房屋预付款仅针对要多购买、预留和常住人口安置征收。按照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彭府办函〔2013〕81号)的第二十条第一款“安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具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农业人员”及第十五条第一款“政府为安置对象提供每人不超过35平米产权调换住房,产权调换住房面积在被征收房屋中按由好到次的原则抵扣,互不补差”的规定,常住人口不在安置范围内。出于人性化考虑,为保证被拆迁户居住面积,经彭山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同意拆迁户自愿多购买、预留和对常住人口安置。目前安置房三期已基本完工,拟于9月交房。安置房四期、五期已完成土地征收、农户拆迁、地勘,正在设计当中。
谢谢您的留言。

同领域留言更多>>

同类别留言更多>>

问政四川所有文字、图像、视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转载事宜请联系四川日报全媒体 联系电话:028-86968654

蜀ICP备12028253号-2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07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70001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12377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028-96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