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四川达县金垭镇金龙村七组村民,由于当年拆乡建镇于2001年转到金垭镇街道,过后觉得在街道无工作无房屋,并且还考虑到娘婆两家户口都在本村,经考虑再三,在金龙村村委.村民开会决定同意,并盖章签字还交了一部分钱,于2009年又转回金龙村,至今年还没分到土地。转回后村上分过几次福利。村民都没意见。今年我们村土地暂用,一些村民说我是非转农,不让我享受土地赔偿费。他们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谢谢!
网民朋友: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达州经开区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你于2014年7月16日通过人民网留言反映金垭镇金龙村七组关于户口非转农相关问题的留言收悉,经开区接到留言后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金垭镇金龙村七社原属达县(现达州市达川区)管辖,2011年划归达州市经开区管辖,在2009年办理“非转农”的村民有严尊东、罗玲、严浩、严尊峰、陈保君、严寒共计6人,但公安局核实其户籍性质并未发生转变,仍是城镇居民户口。根据《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47-1号令)第26条第3款之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拟被征地安置人数落实到人,并将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和农业人口数增减变化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公告期内报征地拆迁机构,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按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47-1号令)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召集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之规定,网友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村民大会讨论分配方案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