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乐山 » 市长陈光浩 » 土地补偿款,婚迁入户的该不该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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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土地补偿款,婚迁入户的该不该参加分配?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7-10 14:25 已回复

市长您好,我想问下您,我们正常婚迁的该不该参加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土地安置是什么时候锁定的?新生儿有没有土地安置款?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7-24 17:38

网友您好!
您在人民网给张彤市长留言,咨询“正常婚迁的该不该参加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土地安置是什么时候锁定?新生儿有没有土地安置款?”的问题,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现回复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依法婚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时间内登记入户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参加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款的分配,分配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补偿安置锁定时间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三、新生儿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时间内登记入户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享受征地安置,安置标准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6号和乐府函〔2013〕4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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