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你好!
我是南兴镇的城镇居民户口,我2009年和我老公结婚后,在我们向阳镇房屋拆迁前我的户口迁到向阳镇,2011年我生下我们的小孩,在2011年3月我们房屋拆迁,当地政府说我是居民户口不享受过渡费和房屋分配,所以拆迁合同上写的是4个人,但是为什么我儿子都能享受的,我没有?我们家户口薄上是5个人拿的是4个人的过渡费。到现在已经3年多了我分钱过渡费都没拿到,就因为我是居民户口吗?如果不能参加分配,和拿过渡费,但是我原来的户籍所在地户口是冻结了的,户口又不能拿回去,如果原来户籍所在地拆迁我也不能享受分配。这种我该怎么办?
庄景雨同志:你好!
关于您在人民网留言咨询“拆迁安置补偿相关问题”的来信,已转至向阳镇办理,现就你咨询的信访事项答复如下:
收信后向阳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经调查,您于2009年与我镇荣升村三社村民周路结婚,2012年3月22日周路家的住房被搬迁,家中农村户口4人,城镇户口1人(即是您)。根据广府发〔2011〕5号文件的规定,属于安置范围内的人员包括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住农村户口,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收益分配权利及履行应尽义务的在册人员(含五保供养对象)和原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学(大专)的在校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因此,周路家的住房被搬迁后,只有4人是农村正住户口,符合统建安置条件,享受了统建安置。而您是城镇户口,不符合统建安置条件,不能享受统建安置。
希望你能理解搬迁安置政策,如还有疑问,欢迎致电向阳镇拆迁办0838-5400409。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