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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投诉】锦江区皇经楼二街69号小区乱收停车费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7-02 00:05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我是 锦江区皇经楼二街69号小区住户,这个小区是拆迁安置房,但是物管每月要求机动车更具排量缴纳120元--400元一个月的停车费,周围很多小区只给50,有的小区还不用给。怎么同样是拆迁安置小区,差距也太大了,而且物管始终没有出示收费标准。请有关部门着实调查和处理此事。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发改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7-10 16:37

网友你好:经对情况认真核查,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于2014年7月1日将你的留言交于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4年7月4日派检查人员到现场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向你回复如下:
一、调查经过
(一)机动车收费标准
根据《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文件规定,一环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一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小汽车起价2元∕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或3元/次(4小时);二是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20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升(含2.5)30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400元/辆•月。
(二)非机动车收费标准
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标准为:一是室内:电瓶车包月9.00元/辆(不充电),临时停放0.50元/次;自行车包月5.00元/辆,临时停放0.30元/次。二是室外:电瓶车包月7.00元/辆(不充电),临时停放0.40元/次;自行车包月4.00元/辆,临时停放0.20元/次。三是电动自行车包月停放代为充电,充电费用由车主与停放点协商收取。
(三)调查情况
2014年7月4日,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派出工作人员对你反映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收费问题进行了调查。你所反映的问题位于锦江区皇经楼二街68、69号,物业服务由成都锦江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具体如下:
1、调查发现该机动车停车场于2014年6月9日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编号:(锦江)PS647号),并在停车场出入口公示有明码标价牌,停放标准为:临时停车标准:小汽车3元/4小时;包月停放: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200元/辆•月,排气量1.8升至2.5升(含2.5)300元/辆•月,排气量2.5升以上400元/辆•月。现该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为:120元/辆•月,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文件规定,该停车场收费未超过政府核定标准。
2、调查发现该非机动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放标准为9元/车•月,代为充电35.00—48.00元/车•月(根据电动车充电伏数大小决定),并在停车场醒目处对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你的电动自行车在停车场代为充电,按照《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该非机动车停车场没有违规。
综上所述,未发现该停车场乱收费情况。
二、回复情况
由于投诉人未留联系方式,我局工作人员无法回复投诉人。请投诉人在看到网上回复后,如还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86663115。
最后,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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