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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求助】关于拆除锦城镇三社区砂砖小区内违规建筑的诉求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6-18 14:19 已回复

砂砖小区位于锦城镇三社区东升路131号,现有住户70户,200余人,2013年小区住户刘凤亮、王平等人在没有得到砂砖小区住户同意的情况下,以开发旁边的楼盘不便为由,私自占据沙砖小区C幢右侧公摊公共面积40余平方米,同时二人更没有得到城建、国土等部门的批准下擅自将私自占据的公摊公共面积建造了四楼住宅楼房,这严重影响砂砖小区住户的利益:一是将公摊公共面积私自占为己有,这属于侵占他人财产行为,属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住户利益;二是该建筑严重影响了A幢住户日照采光、通风条件、防盗安全,因该违规建筑距A幢建筑仅3米,也不符《城市居民住房间距规定》,属违规行为,三是该建筑不符建筑安全相关规定,更未设立安全防范措施和标识,严重影响A幢住户出行和生命安全;四是该违规建筑的修建将严重影响未来砂砖小区的防盗等安全问题,属所有业主不同意行为;五是该建筑电力设施私搭乱建,影响小区户主生命安全,属违规行为。
目前,该违章建筑物仍在修建过程中,2014年2月至今,砂砖小区住户多次交涉,但该二人对住户的反映置之不理,并辱骂前来交涉的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六条第六款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有业主共同决定;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之规定请求相关部门拆除该违规建筑;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城市居民住房间距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等及该建筑无土地使用权规定请求规建住保部门、国土部门等相关执法部门拆除该违规建筑物,还砂砖小区住户一篇宁静的环境。
刘凤亮、王平等人不顾砂砖小区70户200余人生命财产安全,将他们的私立建立在损害砂砖小区住户的利益之上,这属天地不容,目前全县范围整开展依法治县专项活动,望通过此活动依法拆除此违规建筑,以体现依法治县的真实开展。


2014年6月18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雷波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7-07 10:52

匿名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县委书记王荣华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王平、刘凤亮在砂砖厂内建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该建设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局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于2014年6月26日向王平、刘凤亮发放雷规建住保(2014)责停通4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听候处理。

雷波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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