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委书记您好:
我父亲1968年去玉龙漏水垭电站开始筹建修电站,一直在电站建设完成并工作到1979年,后玉龙区筹建玉龙缫丝厂,玉龙区借用我父亲去筹建缫丝厂,本说建设完成就回电站工作(1979年-1983年都是电站支付工资),缫丝厂建设完成后我父亲要求回电站工作,当时区委领导说都是区办企业,而拒绝了回电站工作的要求,一直就在缫丝厂工作到缫丝厂破产。后来根据绵阳的政策,我父亲自己出钱购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因盐亭劳动局没有我父亲的招工档案,领取养老保险时社保局拒绝计算我父亲这30多年的工龄,我们能够提出各项证明材料,请问是否应该为我父亲算这么多年的工龄,谢谢!
网友:
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人社工作的支持。你在来信中要求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我们组织相关股室人员查阅了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政策。国家和省市有关认定连续工龄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在部队的军龄和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下乡期间的人员,参加工作后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事业、国营和县以上的集体企业(不含镇属自办的集体企业)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被原工作单位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招、转、顶替到其它单位为固定工后,工龄只能从招、转、顶替之日起计算。而玉龙漏水垭电站和玉龙缫丝厂属玉龙镇镇办企业。同时,你父亲也没有通过县劳动部门正式招工。因此,你要求计算你父亲在玉龙漏水垭电站和在玉龙缫丝厂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没有政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