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自贡 » 市委书记曾洪扬 » 乘坐客运车被扒窃,客运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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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乘坐客运车被扒窃,客运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6-14 10:12 已回复

雷书记:我是荣县高山镇村民曹XX,昨天早上乘坐自贡市客运总站到荣县西门客运站的客车到荣县办事,顺便带5000元人民币回老家还债,客站7:30时出发,途中在该客车上被扒手扒窃5000元人民币,事发后及时向乘务员报告并向荣县旭阳派出所和双石派出所报案,双石派出所已登记、立案调查。这5000元钱是本人一家人辛辛苦苦干一年的血汗钱,省吃俭用来还债。如果派出所未能破案或者破案后未能追回,该不该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应该。因为我乘坐客车是买了车票的,相当于公司于我签定了合同,我的人身财产就应该受到保护,而且客车上无安保人员。请雷书记为我做主!谢谢您!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荣县公安局和自贡市交通运输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7-10 09:25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并对您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您留言反映乘坐自贡市客运总站到荣县西门客运站的客车,在途中被扒窃,认为客运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现由荣县公安局和自贡市交通运输局联合答复如下:
经调查,川C12015系荣县汽车运输(集团)公司运行荣县至自贡客车,驾驶员为朱某某、乘务员钟某某。该车于2014年6月13日早上7:25左右从自贡总站发车,当车行至荣县南门车站时,坐在驾驶员后面座位的一老年乘客向同行的乘客(该乘客坐在老者后面座位)表述现金被窃并随即下车。不久,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廖某某接到荣县双石派出所电话,要求对该车的实时监控录像实施保存,该管理人员立即对监控录像进行了保存,并对当班驾乘人员进行了询问,次日该监控录像由荣县公安局双石派出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复制。双石派出所组织相关人员对录像中您反映的可疑人员进行了辨认,但都没有认出可疑人员;后又与贡贡分局成佳派出所及贡井刑侦大队联系查找可疑人员,但都不认识录像中的可疑人员,现该案还在积极的侦破中。
荣县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在此事件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车内监控进行了保存和移交,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取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十二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均由旅客承担责任:(第五款)自理行包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丢失、损坏的。您随身携带的现金被丢失应属于此范畴。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客运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票价中不含财物保险,因此,您的现金被盗不应由车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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