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摩托车停在渠二中对面的人行天桥下,是经城管部门同意的,而且并未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5月27日下午被交警全部贴了罚单。正当全国上下学习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之际,交警部门的这种只顾罚款不管普通百姓生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我们希望领导能重视此事,并能得到妥善解决。
网民朋友:
你好!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县委书记信箱的留言已收悉,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做如下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我大队查阅一中队2014年5月27日下午对渠二中处摩托车违规停放情况的照相记录,显示该处虽有摩托车停车泊位,但所有交警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摩托车均未有序停放在泊位内,而是停在泊位外的人行道上,妨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属违反停车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对此违法停车现象照相取证上网处罚无过错。
请广大驾驶人朋友自觉遵守机动车停放规定,共同维护渠城良好的交通秩序。
渠县公安局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