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射洪县白莲山村3队的社员,对修路质量感到质疑(多处开裂,未安合同施工),对合同也是同样怀疑(只是村长和承建单位签字,合同内容简单,连手指印都没有,这算合同吗),,我给县上反映情况,他们都是开车去视察,车都没下。怎么能了解到真实情况,也没找村民询问一哈,开车走了一转就走了,对我们也没有回复,都已经三天了,完全没有答复、。不知道县上怎么办事的,有没有为百姓着想过,希望尽快得到答复。
网友,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的事项已收悉,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为提高生活质量,改善交通环境,2014年初,白莲山村2、3社村民修建村社道路的积极性很高。基于“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村民自愿集资修建社道水泥路。经过村民商讨,成立了于常故等7人组成的理事会。村民理事会负责集资、捐资款项的收集,确定施工方,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结算。理事会成员于常故牵头,高兴元管财务,于天松管账目。村两委干部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和处理土地调换、邻里纠纷调处等工作。经结算,共修建水泥路主路970余米,支路300余米,入户路100多米,合计1340余米。计划总工程量600余立方米,实际收方752立方(含部分住户入户路和院坝收方)。已收取村民集资26.6万元,村成功人士捐资5.6万元,还有3万余元未收到账。已按收方支付施工方工程款。由于2社、3社具体情况略有不同,理事会、村两委将逐步进行工程扫尾结算事宜。
一、关于道路质量的问题
5月6日下午紫云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责任人到白莲山村进行了调查,经现场勘验,仅有一处有轻微裂痕,乃修建中太阳暴晒形成,属自然物理现象,不影响道路使用,确认道路无质量问题,且大部分村民对工程质量表示肯定。
二、道路建设合同的问题
经查,道路建设合同是由理事会牵头人于常故与承建方老板唐清晏签订,双方签字未盖手印。故您反映合同是“村长和承建单位签字”反映不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合同的签订只要有签字或者盖章都是成立的,不一定要盖上指印才成立生效。至于合同“内容简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由于合同一方是村民理事会,一方是个体老板,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没有详尽包括法律规定内容,但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确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三、未下车视察的问题
紫云街道办事处石宗光主任带领办事处副主任杨国良、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袁成德、太和国土所所长何云春等人组成督查组,于5月6日下午到白莲山村进行了现场道路察看。除此,办事处督察组一行还与白莲山村村干部一道察看了该村的人民渠情况,上山察看地质灾害隐患点。故反映未下车视察情况不实。
感谢您对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遂宁市射洪县紫云街道办事处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