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委领导:在我市小鱼洞镇大楠村有这么一个奇葩的规定就是,在很多年前有文件说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在经过5.12汶川大地震后我村土地被村委会集中起来修建小区。在后来政府有出台文件要求土地确权颁证,我是2009年结婚,2010年3月孩子出生。但经过村支两委开会决定土地还是不变?5年前死去的人现在还在使用良田领取耕保金!我想申请政府百忙之中对此事加以过问!有户口在大楠村却没有粮吃。死人还在吃粮,户口离开大楠村也还在吃粮!
网友:您好!
您留言反映彭州市小鱼洞镇大楠村死者吃粮的问题,经彭州市小鱼洞镇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网友反映小鱼洞镇大楠村死者吃生者的粮食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集体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采用的是以户为单位。同时根据该法第20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26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除全家转为非农户口),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同时,成都市耕保金是按户发放的,按耕地的面积来发放,只要家庭还存在,家庭中有人死亡,是不影响该户领取耕保金的。之所现在存在死去的人的名字,原因是农户未及时将死者销户,并不存在死者还在吃生者的粮食。同时,按照上述原则,家庭增加人口也不会增加耕保金。
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只有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但都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议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该户提到的情况,大楠村已开会决定土地不变,所以也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的调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