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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阿坝州九寨沟县供销社存在欺骗性改制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4-28 23:03 已回复

欺骗性的改制让广大职工苦不堪言。
2011年县委县政府要求九寨沟县供销社进行改制,但他反其道而行之,并成立了一个所谓的改制小组(全是由他安排的人,并没有通过全体职工同意)
(1)、将九寨沟县多个基层供销社低价卖出。
(2)、将九寨沟县樟扎镇供销社价值几千万黄金土地(近9亩土地,现在的“梦幻九寨” 地块),以200万的廉价卖出,让国家集体资产故意大量流失,这不能不让广大职工想到严重的腐败问题。希望上级纪律机关介入,还广大职工一个真相。
(3)、县供销社大楼及家属区、上桥仓库本来应该以1400多万卖给开发商的,但单位领导美其名曰:“干脆650万卖给内部职工,让每个职工以建筑成本价买到一套一百多平米的住房,能充分的得到实惠,得到一套职工福利房”。现在却说:“只是给大家一个优惠价,并不是成本价”,成本价和优惠价的区别是很大哦,这不是欺骗职工吗?
5、广大职工认为改制不成功、不彻底。要求重新改制。
理由一:
欺骗大家说改制后能拿到一套建筑成本住房,现在说是优惠价,其目的是为了让大家签“买断工龄”协议(有涉嫌漂白集体资产为私有之嫌)。
理由二:
已经三年了没有给大家公布改制前和改制后的帐目,已经违反劳动法。(改制是否有效?)
理由三:
现在还有职工并没有签定“买断工龄”协议书,难道说就已经改制完了吗?

综上所述,我们下岗职工要求:
1、解决我们的工作问题,不要让我们最后流落到街头。
2、让我们这批下岗职工最好统一在55岁前退休。
3、望能参照九寨沟县商业局的改制办法合情合理的解决(望能查看其改制的具体办法)。
4、成立所谓的“弘杰股份公司”有涉嫌漂白集体资产为私有之嫌,要求解散该公司,重新改制(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点“重新招商退股”来处理职工的后顾之忧)。
5、希望能查实九寨沟县供销社改制前后严重的腐败问题。








2014年4月26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阿坝州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5-26 10:48

网友:您好!您反映九寨沟县供销社存在欺骗性改制的问题,九寨沟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九寨沟县供销社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九寨沟县供销社改制情况。
九寨沟县供销社各企业、各基层供销社由于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等多种原因在98年前后全面瘫痪,职工自动待岗自谋生路。2009年有企业职工85人,其中:退休36人、待岗41人、在岗8人。待岗人员年龄最小40岁,最大59岁。欠社保资金200余万(含工伤、生育保险),医保、失业保险都没有参加,造成职工生了大病无钱医治,老职工到退休年龄不能顺利退休的局面。为解决企业遗留问题,经企业制定方案,报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出让资产以解决企业职工的养老、医保等遗留问题。
九寨沟县供销社于2009年筹划,2010年3月正式开始改制,供销社除政府征占以外所有的房产都经历了资产评估、市场调查、集体定价、公开公示、公平竞卖等五个环节进行出让。
二、关于“梦幻九寨土地低价出售”的问题
九旅集团与供销社共同投资,于2002年建立梦幻九寨购物中心,供销社以7亩划拨土地,折价200多万元入股投资,占股5.6%,到2011年供销社分得红利50多万元。2011年因供销社改制,要求退股,经与梦幻九寨购物中心多次协商谈判,梦幻九寨购物中心支付给供销社退股资金200万元。
三、关于“县供销大楼、家属院及上桥仓库应以1400多万元卖给开发商”的问题。
九寨沟县供销社邀请阿坝州诚信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在九寨沟县城的资产作了市场价值、价格评估,评估总价为1050万元,其中县供销大楼、家属院、上桥仓库资产为500万元。经过供销社改制领导小组讨论,将县供销大楼、家属院、上桥仓库资产,以高于市场评估价180万元(即680万元)为基础对外拍卖或对内购买。因多数职工要求内购,为兼顾到每位职工的利益,供销社改制领导小组决定采取内购方式处置县供销大楼、家属院、上桥仓库资产。最终九寨沟县供销社36名职工,采取内购的方式购得县供销大楼、家属院及上桥仓库资产(两块土地),并成立了弘杰股份公司。
九寨沟县供销社改制后,补交医保88万元,社保、工伤、生育、失业险287万元,发放未到退休年龄职工人员安置费385万元,人均7.15万元,标准2600元/年.人。一次性兑付退休人员非统工资补贴99万元。未到退休年龄职工五险补贴288万元,人均5.9万元,标准7000元/年。解决遗属生活费33万元。补交基层供销社土地出让金21万元,支付职工建房补贴25万元。支付退休人员风险金及垫付退休费23万元。还贷77万元,县城土地出让金54万元。交纳欠税8.8万元。解决了这一系列的遗留问题,职工和遗属得到了实惠。
四、关于“职工统一55岁退休”的问题。
根据《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及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 号)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退休)的条件为:(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十五年。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 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 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 周岁执行。您提出的下岗职工统一在55岁退休的要求没有政策支撑。
五、关于“九寨沟县供销社改制前后腐败”的问题
九寨沟县供销社改制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建议实名举证向九寨沟县的纪检监察或检察部门提出。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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