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出台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于2014年4月10日对超速行为实施新规。指导意见要求: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请问都江堰市是否实行该规定,何时实行?
网民同志:
2014年4月21日,您在人民网上给我市市委书记张余松同志留言咨询“我市交通新规实行情况”的意见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近年来,因限速值低、测速点位不规范、限速标志和警告标志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对超速违法行为的查处引发社会的强烈反响,为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12月底下发了《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指导意见”于2014年3月21日印发了《关于调整交通违法代码的通知》。
意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2014年4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转发了省厅交管局《转发部局关于调整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和《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将于2014年4月1日启用,违法时间在启用时间前的,系统生成的处罚决定书仍使用调整前的违法行为描述。
目前,我市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均严格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成都市公安局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我市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