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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失地补偿金这样分配合理吗?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4-18 12:46 已回复



我有一问题向你求证,由于成兰铁路的修建占了南兴镇南兴村11组部分土地,11组全体村民得到了(据组长说是74万补偿款),按照组长的说法没有我父亲的,因为他是轮换工回乡老工人享受了国家的社保。我父亲问他可有国家四川省的相关文件,他拿不出来,说是南兴村的土政策叫我父亲去找上级部门,于是我父亲找到村上,村上的说法是全体村民愿意给你分就分,不分我们也没办法。像你这种情况本村还有好几人都不分。我想说现在哪一个企业不为员工买社保其中包括数量上千万的农民工群体,中国的第一批交社保的农民工已到了退休年龄,难道他们一退休就被剥夺了农民村民的身份,享有的义务和权利吗?组长和村上不分配补偿款的道理成立吗?
我父亲是1993年和我轮换回乡的老工人,并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以下手续,〈川府发[1992]24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将回乡老工人的户口下回原籍农村,落为农业户口,同时发给换工子女准迁证,粮食部门注销老工人市镇粮油供应关系,并开具注销证明;换工子女凭准迁证将户口迁到企业所在地,落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凭其父(母)注销市镇粮油供应关系证明,到粮食部门办理供应统销价口粮油手续。换工老工人回乡后,国家不再供应口粮油,换工子(女)原责任地,自留地予以保留。”
我父亲1993年将我换到企业上班,(后企业破产我失业),我父亲自已换回南兴镇南兴村11组务农,随后将户口迁至该组农村户籍,并继续耕种我的自留地和承包地到现在,其间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也未变,每年按时缴纳农税。由此证明我父亲的农村村民身份,且系南兴村11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享有作为村民的合法权利。更明确了换工回乡老工人的身份是农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适用农民的政策同样适用于换工回乡老工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共九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最后强调:“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不须讨论。
  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我父亲是南兴镇南兴村11组的一份子,希望领导能给我父亲一个满意的回答。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广汉市南兴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4-29 10:01

罗勇:您好!
你好,针对你所反映的其父亲为轮换工应该享受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一事,现回复如下:
南兴镇南兴村11组因修建成兰铁路土地被征用后,针对你父亲属企业退休职工身份但户口又一直在农村这种特殊情况,涉及土地款的分配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由该组通过召开社员会议讨论决定。村民认为,你的父亲是退休的企业轮换工,并且一直在领取退休工资,土地收入不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的经济补偿,而轮换工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不存在生存的风险,不应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如果要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那么就应将其工资拿出来与全部村民共同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至于其父亲能不能参与土地款分配,应由村社通过召开社员会,由于有2/3以上的村民签字同意来决定。


广汉市南兴镇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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