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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咨询】个体税收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3-13 17:50 已回复

书记你好,我们是洪雅的个体户,前些年我们每年交国税每个月交两百元,2011年11月份我们去交税费的时候国税局人员喊我们不用交了,最近又通知我们要补交2011年11月份到现在的税收,一共补交3万元,说的是我们从现在起每月要交1000元税,如果2014年4月份之前不交就移交法院,我们觉得太不合理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洪雅县国家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3-24 11:45

眉山市洪雅县委书记留言的回复
回复单位:洪雅县国家税务局

网友:你好!
现就你2014年3月13日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洪雅县委书记留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洪雅县国家税务局依照上述规定做出补缴增值税3万元以及从2014年3月起月税收定额调整为1000元的通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你还有不明之处,可向洪雅县国家税务局(电话:028—37403438)咨询。
谢谢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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