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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尊敬的领导咨询下新都二套房的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3-09 23:45 已回复

尊敬的领导,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是新都大丰本地人,我和我老婆结婚以后,一直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都是父母的房产下居住的!房屋产权上共有人姓名有我们的名字,现在北改利民生,请问下如果我和我老婆现在去买套房子的话,以后我们这边拆迁我们户口下分的房子算不算二套房?能不能办到产权,会不会交产权税?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都区房管局、地税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3-14 16:34

同志: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对于合法取得的房屋,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备案、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和共有人均享有房屋产权。对于拆迁房屋产权办理,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收取相关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由于您未说明与父母共有的房屋是何种产权性质,只能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一、如果该房屋是农村产权,结婚后新购商品房,不会认定为二套房,只要符合购买普通住房的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即可享受购房的契税优惠: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1征收契税;面积在90-144平方米之间的,按1.5征收契税。二、如果原来共有的房屋是双证齐全的商品房,成年子女和父母共有商品房视同已购商品房,则重新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二套房,无论面积、单价是多少,都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契税(成都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三、拆迁安置分配的房屋,与是否拥有商品房没有关系。对拆迁安置的房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执行。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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