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落润乡振武村的村民,我家小孩至今1岁多了还没有上户口,其原因是女方18岁生育。要交纳罚款,据了解我们村有几家和我类事的情况,但交纳的罚款都不一致。是否有潜规测的说法。现咨询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交纳罚款是多少钱。
请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回复
网民您好:
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县委书记留言反映违法生育后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条款:“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由于2014年的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尚未公布,我们执行的计征基数仍然是《高府发〔2013〕7号》中规定的农村人口计征基数7904元,您们非婚生育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为23712元(高县执行的是3倍)。
每个类别相同的违法生育对象由于违法生育的时间和发现违法生育的时间不同,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也不同,不存在您所说的潜规则问题。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高县落润乡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