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万达锦华城地下非机动停放点收费太高,自行车临时停放一次收费两元,月票20,超出物价局标准太多了,跟他自己贴在墙上的标准也不吻合。希望有人管一下。
网友你好!现将调查经过及处理结果向你回复如下:
一、 调查经过
(一)收费标准
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相关具体标准为:室内:电瓶车包月9.00元/辆(不充电),临时停放0.50元/次;自行车包月5.00元/辆,临时停放0.30元/次。室外:电瓶车包月7.00元/辆(不充电),临时停放0.40元/次;自行车包月4.00元/辆,临时停放0.20元/次。
(二)调查情况
2014年3月10日上午,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派出工作人员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你所反映的非机动车停车场位于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一段68号的非机动车室内停车场是成都万达广场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产权,现对外承包经营,承包单位为锦江区东光街道办事处锦华社区居委会。调查发现该非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放标准为:包月停放20.00元/车•月,临时停放1.00元/车•次,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非机动车停车场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现场开具了《价格检查通知书》,责令该停车场负责人于2014年3月11日上午到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调查处理。
二、处理结果
成都万达广场非机动车停车场负责人已于2014年3月11日上午9:30时到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调查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了《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锦发改检价限〔2014〕6号),责令该非机动车停车场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明码标价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收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对成都万达广场非机动车停车场进行了400元罚款,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3、责令该停车场将多收取的电动自行车停车费退还给停车人,请投诉人见回复后拨打我局电话,到我局将多收停车费退还投诉人。
上述处理情况,我局已于2014年3月11日向你电话进行了回复,投诉人表示满意。
最后,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