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沙河壹号二期写字楼用户,我们这里物业收取水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请问这是否合理,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网友你好!经对情况进行核查,现将调查经过及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一、调查经过
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4年2月26日派检查人员到静沙南路29号沙河壹号二期物业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你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3〕11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非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格为4.39元/立方米,现沙河壹号二期物业公司向写字楼业主收取的水费价格为4.39元/立方米,没有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但物业公司按照建筑面积对损耗用水费用进行分摊,向写字楼业主收费。且未和业主签定相关合同收取公摊费用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沙河壹号物业管理方—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于2014年2月26日到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调查处理。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锦发改价检责〔2014〕6号),责令成都锦东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规收费行为。
(二)鉴于投诉人(公司)未交此费用,该物业公司不用退还多收价款。
最后,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