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应征入伍到西藏当兵,2012年9月参加西藏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到公务员队伍,2012年10月批准退伍,同月到录用地报到参加工作,至今未回到四川领取任何政策性补助。请问还能领取退役军人相关的政策性补助吗?是否有相关文件证实?
“匿名”网友:
你好!你于2014年2月16日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区委书记的留言已收悉,我们高度重视,现将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于2010年应征入伍,2012年9月参加西藏公务员考试被录用为公务员,2012年10月退伍,同月到录用地报到并参加工作,根据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 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因此,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档案未按规定移交地方,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回乡报到的,均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地方不负责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希望你能理解!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嘉陵区民政局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