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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眉山天然气公司拒不执行对低保户的优惠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4-01-02 22:21 已回复

李书记:
你好!
眉山天然气公司拒不执行眉山市物价局,眉价工[2010]119号对低保户每方气优惠0.15元的政策。
大厅工作人员太度恶劣。为难百姓。领导推委,打太极。叫我们到区民政局开证明。天然气公司一个姓余的副总电话是13990309778说要了解下情况。不知有没有这个政策。就为这个事年年都为难我们。11年就此事投诉到市物价局一姓周的先生他电话是02838168535叫他们执行文件。
年年都在为难我们。年年都说不知有这个物价文件。太刁难人了。望书记为我们弱势人群作个主。叫天然气顺利执行此文件!
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眉山市发展改革委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4-01-09 18:13

网友:您好!
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
一、眉山市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优惠政策
按照眉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眉价工〔2010〕119号)文件,从2010年9月起,全市对“低保户”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0.15元/立方米优惠。眉山城区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为1.92元/立方米,对低保户优惠0.15元/立方米后价格为1.77元/立方米。各公司在执行中对当期符合条件的低保用户按正常价格收费,按季、半年或者按年退费。
二、低保户确认相关政策
市民政局对城乡低保户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低保户通过发放低保证或进行村社、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三级公告确认,对不再属于低保户的,低保证不会强制收回。对于个别需开具证明确认低保户的,民政部门可以开具相关证明。
三、关于您反映未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2014年1月3日,眉山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工作人员分别与您和眉山天然气公司取得联系,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经查,眉山天然气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严格执行了优惠用气价格政策,在确认过程中,因低保户认定为动态管理,所以要求用户提供其在当期属于低保户的相关证明材料。而您则认为低保证即为有效证明,因此双方引发了争执。1月6日上午,您向眉山天然气公司提供了低保金发放资金流水证明,天然气公司已按政策规定退还了2013年天然气优惠资金。眉山市发展改革委已要求眉山天然气公司将低保户优惠气价政策执行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下一步,眉山天然气公司将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对低保户的确认既做到坚持原则,又灵活便利,不增加老百姓负担。低保户只需提供低保金发放资金流水证明、社区证明、民政部门证明或民政部门低保户确认公告等其中之一作为有效证据即可。同时要求各公司在收费大厅等场所醒目位置公告低保户优惠价格政策情况、退费条件、需准备的相关资料、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等,切实方便百姓办事。
谢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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