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谢家天庙村二组村民。我们那里搬迁了,户口一直在娘家,我结婚在康定爱人家也是农村的,但一直同公婆居住没有自已的房子,爱人也没享受过政府安置房政策,当初签安置房合同没有算我爱人的,最后签定合同后我才听说我爱人也可以享受安置房,我在爱人家所住的政府开了证明拿回谢家政府,我想问下到时候是怎么算的安置房,又是补多少钱一个平方,谢谢。
网民,您好!
2013年12月22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眉山市彭山县委书记留言,咨询“房屋拆迁安置政策问题”收悉。经谢家镇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向您回复:
经查,您爱人杨某与您结婚后,户口未迁入谢家镇毛河村5组(原天庙村2组)。您户属于石化园区拆迁户,您在安置时,已选择了70㎡的安置房屋,您爱人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住房安置补助政策。按照《成眉石化园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第3条:安置对象第四款“配偶及子女(含农转非人员、下岗职工)户籍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时在拆迁地长期居住并生产生活,且无城镇住房并未享受国家住房政策补贴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凭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房管局证明材料),可以随被拆迁人一并计算安置住房,该部分住房面积在产权调换的基础上按照600元/㎡的优惠价购买。”的规定,若您爱人常住在谢家镇毛河村5组,则可按以上优惠政策购买安置房;若您爱人不常住在谢家镇毛河村5组,则不享受此安置政策。
谢谢您的留言,祝您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