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们响应政府和信用社的号召,鼓励妇女在信用社贷款,支持我们创业。政府当时给我们宣传说,妇联给我们补贴一大部份利息,自己承担一小部份利息,补贴期限为2年。我们相信了政府,在信用社贷款了10多万元,贷款期限2年,用于承包荒山种植弥猴桃等。后来妇联给我们补贴了2个季度的利息,后来就不再补贴了,说什么政策因素,现在要全部要我们承担这10多万元的利息,每年的利息要1万多元,我们贷的款已经投入到种植项目中去了,无法抽出来还贷,还要承担这么多的利息。
既然当时政策不允许补贴,为什么还要大力宣传,鼓励我们去贷。这样还要我们怎么相信政府呢。
网友: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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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经〔2013〕84号)文件精神:国家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相关规定继续执行,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待省上明确后,眉山市将按照省上要求加快推进2012年以来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若您还有不清之处,可直接向当地妇联咨询。
谢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