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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 求助】准生证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我只想问心无愧  2013-11-07 13:06 已回复

尊敬的书记你好!我是宜宾市江安县底蓬镇元通村芦稿冲的向元昌向你求助,我与2012年8月与妻子陆容在底蓬镇政府办理结婚,但政府办事处不发准生证给我们,说妻子是离异有小孩,我们现在的情况是她前夫不给小孩而我是初婚,现在我们已经有小孩需要上户口,但是村上说要我们按二胎处理出一万八千才给上户口,我户口上无小孩而妻子户口上也无小孩,实际我也没有小孩。像我们这种农村人真不知道这个政策是咋回事,农村就靠那一亩三分地钱也不好挣要到哪里去借那么多钱呀!所以特向书记求助!希望能早日答复也让我女儿能早日落户!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宜宾市江安县底蓬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3-12-05 09:51

向元昌同志:
您好!
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市委书记的留言反映准生证的问题我们收悉,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结婚登记办理地点的问题
经查,结婚登记已于2003年移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乡镇政府已经不具备办理该项登记的职能。您与您妻子的结婚登记是于2012年8月在江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并未在底蓬镇政府办理。
二、关于提出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问题
经查,您与您妻结婚后,向底蓬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您们夫妇提交的申请资料为男方系初婚、未生育有子女,女方属再婚,再婚前女方有两个子女,提供的离婚协议上明确了女方的两个子女归其前夫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因您妻再婚前已经有两个子女,其结婚后不符合再生育二孩审批条件,所以按规定不能发放《生育证》,希你能理解和支持。
三、关于缴纳社抚费的问题
按照政策规定,您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二孩的审批条件,因此婚后所生子女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需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感谢您对我镇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宜宾市江安县底蓬镇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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