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近年来,听说国家对农村生育两个女儿的夫妇,年满60岁,每月要给予一定的补贴。请问具体政策是怎样的?临边有生育了两个的家庭,都可以领到。为什么到了今天,同样是两个女的夫妇,就不可以领呢?是人为的?还是政策明文规定的?82年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对少数民族放宽了政策,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少的,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都是农村人,可以生育2胎。为什么到了今天说是超生的?恳请您在百忙中抽空问问计生局的领导,同时查查曲江乡、青岗乡的工作人员。
网民:
你好!
关于你向县委书记咨询双女户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07]27号)文件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方能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条件为: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1979年9月1日至1980年8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1980年9月1日后生育的二孩,县计生局批准的为合法。因此,生育第二个女儿属违法生育的夫妻不能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少数民族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我县不属于民族自治县,户籍在我县的少数民族同胞无特殊的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