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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 咨询】随母入户新生儿是否应该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3-10-30 22:55 已回复

尊敬的书记你好,我是大观镇丽江村5组村民,我女儿的孩子在出生后将户口随母上在了我们组上,但是组长否定孩子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利(我们组耕地出租在外,每年分配粮食补偿款),甚至连这个孩子的少儿互助金都不愿受理,又不给我合理的解释,只说“家中有几兄妹的话,女孩的娃娃如果把户口上在娘家不能享受这些待遇,男孩的子女有多少算多少”,但我查阅过都江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 《都江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试行办法》,按上面的规定,我的外孙是应该享有这种权利的,我不知道自己理解得是否正确,我们组长的说法和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都江堰市大观镇 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3-11-15 13:29

网民朋友,你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镇2013年11月1日曾接到都江堰市“市长信箱”转来您反映土地收益分配问题的电子信函都市话〔2013〕712号,又于2013年11月13日接到都信督字〔2013〕77号,我镇高度重视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反映问题再次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并多次与您交换相关意见。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您反映其膝下一儿一女,女儿曹燕已婚并育有一女,名杨庭玉;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杨庭玉已随母曹燕合法落户于大观镇丽江村(社区)5组快两年了。从入户至今未享受丽江(社区)5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一事,曾多次向农业社提出参与分配问题,但都遭到拒绝,对农业社的一些做法也感到不满,向领导陈述和咨询。
调查情况:
一、您的女儿曹燕,出生于1984年10月21日,2008年下半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崇州市元通中学任教至今,户口一直未迁出。女婿杨俊通在崇州市廖家中学任教,他(她)们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女儿杨庭玉出生于2012年1月10日,同年入户丽江村(社区)5组。
二、您所在村(社区)早在90年代中期各组都相应制定了“村规民约”,依据“村规民约”各组都一直在执行,您所在的组因项目占地,土地大部分都是以租代征,由政府每年以每亩1000斤大米按市场价格支付粮食款。然后您组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应分配人员平均分配。同时并对特殊问题可根“村规自制”相关条款采取“一事一议”将相关问题交于村民讨论后,采取表决形式,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决议或一件事即获得通过,农业社负责人方可执行,否则任何人不能超越此权限。您们丽江村(社区)5组,就您提的收益分配一事,曾在2013年10月24日在社区活动中心召集全组户代表大会,参加会议人员50户,丽江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杨文福、村(社区)主任:曾晓斌、村(社区)文书:赵远洪,已到会参加了“村民议事会”。但因您的家人在会议中,未遵守会议相关程序,发生不该发生的不愉快的事情,致会议无法进行,所以会议未能就收益分配问题形成新的共识的决议。
三、针对您提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问题,我们会继续派人对此事进一步关注,因组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问题是村民自制范畴,镇政府对村(社区)、组是指导关系。同时建议您及您的家人也要给大家做好解释、保持良好邻里关系,得到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
四、至于杨庭玉购买少儿互助金一事早已落实,只是个别干部在处理相关事务时未能说明办事程序,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在同群众交流中产生了一些误解,在今后工作中需要干部提高政策、业务办事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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