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你好:
我是一名普通在外务工人员,2013年8月10日我父亲周华三《60多岁》在贡井区《自贡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车队上班,在工作中意外导致脚部粉碎性骨折,生活不能自理现在已经住院两个多月了,该公司现在目前把医药费解决了的,我们要求该公司请人护理,该公司不予理睬,而却住院期间工资只有百分之六十发放,目前情况我只有请人护理,已经垫付了护理费5000元了,我和该单位协商了几次,该单位意思是工资只有按他们企业标准发放,护理费的事情一直悬而未决,按他们企业的做法是保险报销后减去医院的所有费用有剩就给护理费,没有就员工自负护理费《该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
我远在外地对劳动法一知半解, 请问该公司做法符合劳动法吗?我查询一些工伤案列《在此不作细说》,个人认为该企业做法有两点不对,1是发放的工资,2,工伤员工生活不能自理的应该由企业请人护理。请各分管领导给予帮助和解答,在此谢谢
网友:
您好!
您向区委书记留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分别于10月24日、25日对你本人及自贡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具体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10月28日,自贡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同你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护理费由你父亲先垫付,待公司从保险公司赔付到位后一并解决。受伤期间的劳务报酬按公司的规定给付于你。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