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委书记,你好。 本人是龙门镇4大6队一农民,我们村没统归统建。我们的土地全被富乐奶牛公司租了,现在我打工回家没房居住,我有一自留山在绵江公路旁。村 社均同意我建房,龙门镇城建办不同意,说我那离公路近了,但是就在我们公路对面一个新修农家乐离公路不到20米就可以修建房屋。我建房的位置离公路80多米。我想请问领导是不是只给企业批手续,不给农民批手续。还有我们村上有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离公路还不到20米,是不是他们可以,就我们农民不可以。 感谢书记回复!!!!!!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感谢您对家乡建设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就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组织龙门镇、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和国土涪城分局调查处理。
关于农房建设审批的问题。经调查,您是龙门镇九龙村六组村民,已建有占地15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规定,您在自留山上再行修建房屋不符合政策法规。龙门镇已与您进行面对面沟通,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释,取得了您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已责成龙门镇和相关部门加强农房建设政策法规宣传,依法依规做好农房建设审批工作。
关于周边房屋建设的问题。经调查,您留言中提到的新修农家乐位于绵江路沿线旅游产业带,该处农家乐建设已取得市规划局出具的用地范围图和房屋用地手续(绵涪府函土〔2011〕73、74号);您留言中提到的的商品房实为九龙村三组按规划建设的统规自建居民点,符合建设规划(绵城规审〔2012〕705号),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我们已责成龙门镇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对违法建设依法依规处置,维护群众集体利益。
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与龙门镇(联系人:廖易,电话: 13699633722)、区住建局(联系人:吕贤俐,电话:2223761)、区规划分局(联系人:刘亚锋,电话:2230592)和国土涪城分局(联系人:姚红,电话:13890161065)联系。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欢迎您对家乡建设提出更多宝贵意见,祝好!
廖 凯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