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你好:
我与我的妻子是2009年领取的结婚证,当时没拿到准生证。同年农历7月,我儿子出生了,我们有医院的出身证明,但村干部以我们没有准生证明为由,一直不给我们上户。还说我是超生,要罚款8000元。因为我原来一直是单身,30多岁才认识我妻子。我妻子娘家在重庆,她原本结过婚,也有个女儿,后来丈夫癌症去世了,孩子就一直由她原来的公公婆婆抚养,随后她在深圳打工结识了我。当时,当地部门说我们在女方开一个证明就可以上户了,证明材料我们也开了,是我妻子原来的公公快递过来的,上面有当地的公章,可村干部还是说不行。现在我小孩四岁了,还没有户口,妻子也和我分居了,我为了生计一直在外,小孩也一直由我70多岁老父老母照顾。眼看小孩就快上小学了,我急需你们的帮助。
网友你好:
你于2009年6月9日与李英(大竹县石河镇新华村一组人)结婚。并于2009年8月27日在内江云川医院生育一男孩,取名饶显杰。
你属初婚,李英属丧偶再婚。根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因为当时你们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李英的丧偶证明和婚育情况证明),无法认定你们夫妇符合以上再生育条件。
你于2010年5月向我镇计生办提供过一个证明,但证明的主要内容是李英与前夫所生女儿林旭丽的情况,并不能全面证明李英与其前夫的婚育情况。我镇计生办利用这个证明上的信息,通过四川省全员人口系统了解到,李英属丧偶再婚、且再婚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符合以上再生育条件,但按规定网上取得的信息资料不能作为认定你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孩的直接依据。必须要李英户籍所在地大竹县石河镇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作为认定你夫妻符合再生育一孩的依据。虽然你们夫妇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和间隔时间,但属未经批准生育。根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此规定你们应当交纳社会抚养费。
你孩子出生后不久,我镇计生部门曾积极要求你们提供李英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社会抚养费,但你们一直没有接受处理,也未向我镇计生部门提供李英前夫的《死亡证明》及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她的《婚育情况证明》等。我镇计生办将积极与李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争取获得相关证明材料,请你及你们家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缴纳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我们也将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尽快按规定解决你儿子的户籍问题。具体办理流程、所需资料和处罚标准,请咨询狮子镇计生办。咨询电话:0832-5360000。
谢谢你对地方领导留言信箱的关注,感谢你对我镇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