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书记:
你好,感谢你在百忙之中阅读老百姓的留言:我是高坪区石圭镇一村民,我想咨询一下,目前生育二胎的政策。我的情况如下,我是独生子女,我妻子是少数民族,现已生育一女,请问我们这样可以申请生二胎吗? 谢谢
匿名网友您好,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宏建书记留言,反映政策咨询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你不符合这些条件,所以不能再生育。又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全家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