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户口在资中县,我老公户口是江苏的集体户口,我们在江苏打工,去年8月在江苏领的结婚证,当时已经怀孕3月,领证后打算办准生证找家里人帮忙确认,我妈问了村支部书记,对方说怀孕超过三个月就不能办准生证了。当时我怀孕在身江苏距离四川路途遥远,担心回家出安全事故也没有回老家详细了解情况。今年2月5号小宝宝出生,打电话回资中家问户口怎么上,家里问了村支部书记 得到的回复是可以补办准生证但现在说手上没有公章,要到9月份才能拿到公章补办,而且同时说只要交6千就能上户口,也不需要准生证。我就很纳闷,怀孕3个月的时候说不能办理准生证,小孩生下来了告诉我们要到9月份才能给办准生证,原因是9月份才能拿到公章。。又告知只要交6000,没有准生证也可以上户口。。。
同时我向江苏计生办这边了解了情况,这边说江苏不用准生证,第一胎没有罚款这一说。。现在家里真要罚款吗?
由于网友未提供任何个人信息,也无法联系本人了解情况,对网友提出的问题无法进一步核实。现根据网友提供的相关情况作如下回复:
一、如果网友反映男女双方都是初婚,于2012年8月在江苏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2月5号生育第一个子女,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合法生育第一个子女。建议当事人持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村、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夫妻合影2寸照片等相关资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补办《生育服务证》。合法生育第一胎不接受任何处理,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如果对象其中一方系离婚再婚或丧偶再婚曾生育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如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未生育前应报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则应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接受处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如果一方是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系离婚或丧偶再婚,现存子女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则应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一项规定接受处理,并缴纳社会抚养费。
如果有疑问,请打电话咨询0832-5529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