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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咨询】关于都江堰市灌口镇百花村二组农户受灾情况报告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3-05-10 09:30 已回复

  我是社区二组农户,家庭人口5人,我从5.12地震后为了生产自救,解决全家人的生计,利用房屋和院落在自己家中开办了旺江阁农家乐。已有5年,平时客流量已勉强能维持生活,虽然平时很累,但不担心生计。

  但是,我们书记从成都引进了所谓的“联建户”,该地势当时是块坡地,业主方严重的破坏了地势、地貌,且该地又处于滑坡地带,就造成堡坎以及护坡高达10米左右。

  在建过程中,由于破坏了地势,导致上面要保路,下面要保自己的房子,在此期间就造成资金可能跟不上,房屋建好后,就没有做坪和排水沟,也没有对堡坎进行打铆锁,一直到现在已有三年了。而且2013年春节前强迫老板给了他卖土地的30万费用,根本不管我房屋是否被掩埋,不用来排除险情,如春节后就排除的话,我的所有房屋不可能造成今天不能住。请问,作为书记,收自己卖地的钱重要还是用来排除险情,确保百姓、生命财产安全重要。在2010年至2011年8.13、8.18涨洪水,堡坎就发生了变形以及安全隐患。且洪水当时就冲淹了我的客房和家人的住房,青幽山庄整幢房子的楼底。就此情况我就通知了我们村上,且村上也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灌口镇汇报了灾情和堡坎发生的安全隐患,但至今无果,没有人来登记赔偿过任何损失。造成我今天房屋全部发生裂缝,家人无法居住,更别说接待客人做生意,维持家人的生活了,带着家人在大门口住,再次过上灾民的生活,望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核查。

  私人买卖耕地建房有关情况汇报

  我房后面试三家人的耕地,。其中邓XX属于长期吃救助的,一直一个人无劳动能力,也没有任何收入的孤人。当地政府还给邓XX建了安置房,正式属于村镇的救助对象“五保户”,那么根据村民自治五保户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或分给该分地的农民,因为他无任何劳动能力,拥有耕地无用,作为村主任的王XX,无视国家土地法和村民自治,利用手中的权威要求和邓XX交换耕地。因为现在联建户中其中的一个就于他在2007年上半年和他联系,要在他手中买地修建房屋,并且拿钱叫我从邓XX的地中间开了条路。当时,他用山上的耕地和林地与邓XX交换耕地,请问,邓XX死后,交换的地又归谁呢?应该就是书记王XX家的了吧?

  正准备卖地动手修房就遇2008年5.12地震,震后由于山区有大部分农房被损坏无法居住,国家为了利用民间资金救助百姓,解决住房问题就搬了个可以“联建”的政策,但此政策是原址、原建,确实处于滑坡或有地质灾害的可以异地选址,决不能修在有任何地质灾害的地方或在基本耕地上,但所有的这些都必须符合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不能大量占用耕地和林地,更不能私人以权谋权,私人买卖土地,改变土地的性质。以确保和解决人口温饱问题的方针、政策,哪怕是土地流转,也不能改变土地的性质,更不能修建放和私人买卖,作为书记的王晓林难道不知道吗?他不懂吗?

  地震了,有了联建政策,好像是他的机会来了,老板也说他的土地太少就想扩大规模。于是就找到我,说连我妈、王XX分我的地一起用,当时,我说怎么办?我们私人不可能卖地嘛?他说,你就签流转协议嘛。我问流转协议能修房吗?他说着不用我操心,我就以流转形式以50年期限把地流转给他们了,签了后,他指导老板说要办手续,把我的协议一起给我收了,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到现在我看见了联建房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我才清楚。我的耕地是被卖了,因为土地证上写的原土地使用人不是我们了是另外的人,这点我可以用土地档案证明一切,可能苏家的耕地也是这样的,要不就是低价买来高价卖。具他亲口说邓开元的那块地加上他前妻办的建房手续卖的是23万元,老板说的是22.5万元,老板有打款凭证。

  说起建房的手续,他们家的建房手续太多,可以把他们名下的所有耕地覆盖完。现在他是村书记,请问书记就有特权吗?他现在耕地全部修成了房屋别墅,这请有关上级部门及领导核查。以土地档案为准,而且他周边所有的耕地也全部修成了别墅,全是利用手中的特权,无视国家法律,低价买来高价卖,也可以查实,甚至整个百花村只要跟他有关系,有利益分配,就到处占用耕地修建房屋。请问当地百姓真正居住了好多房,和他关系好搞房地产的多,还是百姓住的多,他利用手中的权力欺下瞒上,不停的将嫁出去,已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个人,或将他身边的人安排他们假离婚,目的是多办建房手续和大量买卖耕地,以得到大量挣钱的目的,他当了6年村长,三年书记,开的是奥迪车,所有村上和镇上的领导都知道这事。但车子的户可能是别人的名字,钱挣得太多了,又不敢存钱,于是就和别人投资生态园、农家乐,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洗钱,因为村上在2013年以前的招待费、接待费,都在他“生态园”农家乐。村上生活开支太多费用,可以说把地震后每年国家、加拨给村上的钱吃上50%以上或开支在自己身边人身上,可以说是地地道道的双边洗黑钱,还和别人合伙在聚源镇租地80亩以上做园林,就这两次合计投资800万元以上,这都可以查证,光是园林租金费就达19万元左右,这充分证明卖耕地乱修乱建,钱太多不敢存,通过洗钱来达到正神的目的,这样的官员还能让他当吗?

  希望有关媒体、有关上级部门关心、核查。这样的书记不顾百姓、生命的财产安全,现造成百万的损失,谁来买单?谁来严惩强盗,为百姓伸张,谁来为国家法律维护尊严,谁来清楚国家的蛀虫,因为他能到今天,没有人敢举报他,查他。是因他盘据了很多基础和上面的领导,至今无人查管也与这些有原因,我这次是太没办法,太无助了,只有冒着生命的危险向媒体或上级部门举报实情。



  2013年5月10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都江堰市灌口镇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3-06-25 16:03

现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中反映该宗土地的位置,以及该宗土地所涉及农户基本情况
1、该宗土地位于灌口镇百花村二组,原小地名“简水沟”,属原邓开云的宅基地、林园、舒桃宅基地、舒天刚、王成秀、唐文全、王云书六户人的退耕还林地。
2、该六户人中唐文全和王云书的林地于2004年由举报人(宋江)建房全部占用,此次该两户不涉及在其中。
3、在占地过程中,农户舒天刚与农户王成秀的林地是该两户农户与联建方直接恰谈、流转事宜的;根据我们与联建方钱晓鹏核实,该两户的林地由联建方钱晓鹏等人分别以现金方式从该两户农户手中以流转的方式取得的,村、组慨不知情。
4、信中提及二组村民邓开云的问题:邓开云系百花村二组村民,不是“五保户”。他不愿意成为五保对象的原因是愿意自食其力,不给国家增加负担,不愿意进养老院,所以没有参加“五保”。随着他年龄的增长,体力的减弱,生活上存在一些困难,经社区议事会确定该户为低保户。村、组无权对该户土地作任何调整。
二、关于调换土地的问题
该信件中反映,王晓林待土地调换及邓开云过世后,土地有可能被王晓林占为自有的问题,是举报人猜测。邓开云现健在,如死亡,将按土地承包法和村规民约进行土地调整,到时分给谁则归谁。置换邓开云土地一事,事实上该份额应由二组村民王焕贵行使权利;其原因是2005年2月1日,农户邓开云与农户王焕贵之间达成了书面的调换土地的协议;该协议的达成时有二组社员代表的签字见证,以及举报人(宋江当时任二组组长)的调换土地的签章批准为证。
这两户农户调地的目的何在:根据调查,山区的林地包括土地是以产量的数量而确定面积的,邓开云的矮山土地产量高、面积自然而然的就小,而王焕贵的林地要比邓中云的山地要高,产量就少,要同等数量的粮食,故而林地面积就大,这是其一。
其二,时值高埂村成建制转非,土地被征用,埋在搬迁农户房前屋后的坟墓较多。邓开云调得土地后,将自己调的土地用于高埂村散户葬坟,以此来实现较大的收入,这是邓开云的目的。而农户王焕贵的目的在于:调得邓开云的宅基地,以其解决离婚儿媳桑志英的建房和居住问题,所以桑志英才有后来的联建。
三、联建的产生以及农户的参与
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落实,以及灾后重建的开展,成都人钱晓鹏等人来到灾区,想为政府排忧解难,于是找到了时任村主任的王晓林,要求其参与灾后农房联建。王晓林考虑到二组村民舒桃、桑志英等人建房的资金困难问题。就让钱晓鹏等人联系这两户农户。他们正在恰谈过程中二组农户宋桃又找到了时任主任的王晓林,愿意将《土地使用证》有偿转让,同舒桃她们共同联建,考虑到都是一个组的村民,故而这三户农户由王晓林引荐便同钱晓鹏等人达成了联建协议,而钱晓鹏等人对这三户农户均采用货币方式安置。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农户货币方式安置符合当时的灾后重建政策。这是其一。
其二、联建的依据以及联建人的资格,联建农房是合法的。
联建农户,舒桃、宋桃是二组土生土长的正住农户,而桑志英是婚迁到二组的正住农户;而不是举报人所说,利用权力,通过将嫁出去、安排假离婚和没有来办过建房手续的人来大量卖地。2008年产权制度改革时,国土部门向这三户农户的颁证情况如下:
1、舒桃:都集用[2008]第8230号,宗地面积360平方米,批准面积141.52平方米。
2、桑志英:都集用[2008]第4990号,宗地面积393平方米。批准面积261.27平方米。
3、宋桃:都集用[208]第3994号,宗地面积299.2平方米,批准面积299.2平方米。
联建农户与联建方双方依据成统筹[2008]93号等文件精神向政府申请,获得批准后才打桩放线和动工修建的。后市国土部门还为联建户颁发都用(2011)等570-574号土地证。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其联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王晓林以及家庭在联建过程中的情况
1、父亲王焕贵与母亲向群芳为3人户,其父母将宅基地与他人联建,方式采用的是货币安置,获得57万元的异地安置费,自行解决住房。
2、王晓林该户家庭成员共3人,宅基地与他人联建,方式采用的是货币安置,获得由联建户给付的异地安置费67万元,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五、关于追究王晓林及家人在灾后重建中的一些情况信中所提及农家院的投资和本市聚源镇租地的投资存在经济方面的问题。
1、入股生态园仅是占该农家院的四分之一一股,投资额度不超过60万元。
2、租聚源的土地,实际租地是83.2亩,也是占四分之一股,其租金为大米1200斤/亩,按年结算的。四分之一的股投入年租金约7万元左右。他们四人租得土地后进行分片转租,从而获得较好的效益,自我经营,自负盈亏对付。
而举报人举报内容严重失实。
六、该信中所述,王晓林收取23万元的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王晓林为了辖区的稳定,同时也为了保全三户联建农户的利益不受侵害,按口头协议,联建方拿证时支付费用的原则,支付30万元;加上联建人赵跃支付的前期费用,共计:34多万元, 村民的安置情况如下:
1、邓开云青苗赔偿:2.5万元。(因调地时较大的树种没有毁坏)
2、舒桃安置二套一住房一套:89平方米,约19万。
3、宋桃《土地使用证》有偿转让费:2.6万元。
4、桑志英安置费:10万元。
5、宋江道路整治费: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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