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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 感谢】谢谢狮子山街道办事处的回复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938350575  2013-04-12 14:51 已回复

本人于2013年4月##日去交费,并无任何说法!更没按你们所说的收费情况整改,请问狮子山街道办事处,这就是你们的回复吗?你们的回复真实可信吗?难道一个街道办连一个小小的物业公司都不能规范,其行为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收费标准,超额达80%之多,请问你们真的用心为民办事了吗?为民办实事了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锦江区发改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3-06-06 15:19

网友你好:经对情况认真核查,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于2013年4月22日将你的留言交于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3年4月23日上午派出了检查人员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经过及处理结果向你回复如下:
一、调查经过
2013年4月23日上午,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派出工作人员对你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你所反映的比华利国际城二期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场位于锦江区上沙河铺202号,由四川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物业管理,现对外承包经营,承包人为陈伦秀。调查发现该非机动车停车场在出入口有明码标价牌,电动自行车停放标准为:包月停放(不含充电)15.00元/车•月,临时停放(不含充电)1.00元/车•次,包月停放(含充电,开具发票显示停车费9.00元,充电费21.00元)30.00元/车.月,该非机动车停车场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员现场开具了《价格检查通知书》,责令该停车场负责人及承包人于2013年4月23日下午到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调查处理。
二、处理结果
四川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已于2013年4月23日下午2:30时到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调查处理。
1、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包月停放电动自行车代为充电的,充电费用由车主与停放点协商收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了《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锦发改检价责〔2013〕11号),责令该公司非机动车停车场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明码标价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收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文件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四川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予罚款500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
4、责令该公司将多收取的电动自行车停车费退还给停车人。
上述处理情况,由于你未留联系方式,我局工作人员无法向你当面回复。联系电话,86663115。
最后,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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