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自贡 » 市委书记曾洪扬 » 农转非安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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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 咨询】农转非安置是否合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一问求回复  2013-01-22 22:02 已回复

收到一张告知书,写到

××同志: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准,你生产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生产组于2012年12月7日与大山铺政府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依法撤销大山村3组农村集体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已转为松岭社区非农业户口,大山铺人民政府与2012年12月25日进行了公告。按征地协议你应领取安置补助费10051.96元,并以你的名义已全额存入大山铺农村信用社,账号:××××××××××××××××××。
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到大山铺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安置补助费卡,并办理农转非、社保等相关手续,否则将视为你自动放弃参加社保,一切后果你自负。
特此通告
大山铺人民政府(公章)
2013年1月×日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大山铺镇人民政府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3-02-17 10:44

网友:
您好!您留言咨询大安区大山铺镇大山村3组征地农转非安置补助费是否合理的问题,现由大山铺镇人民政府办理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反映的大山铺镇政府下发大山村三组征地补偿安置事宜的告知书情况属实。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5〕336号文件批准征用大山村3组全部集体土地,并撤销大山村三组建制。大山铺镇政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试点问题的通知》(川委发〔1994〕6号)文件的规定,分期对大山村三组集体土地实施了补偿,剩余部分土地于2012年12月全部补偿到位。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规定,正在依法实施撤销大山村三组建制及将该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等工作。
大山铺镇政府下放的告知书,是征地应依法告知被征地人员办理领取安置补助费、农转非、参加社保等手续的程序和办法,目的是为了不耽误被征地村民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若对办理领取安置补助费、农转非、参加社保等手续的程序和办法不清楚,可向大山铺镇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做进一步咨询,工作人员将会做详细的解答(联系人:何国贤 联系电话:5801282)。
感谢你对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工作的支持!
再次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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