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书记:我们属于明阳街拆迁户,并积极地配合有关部门自觉的履行了我们的责任,于去年11月搬出了拆迁房,但是没有任何一方单位给我们一个明确的回迁日期。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在十八个月内回迁,若愈期半年过渡费则增加0.5倍,半年以上至一年增加一倍。此条例通过网上查?还在有效期内。请问:是谁在负责这件事?回迁日期是多久?省条例该不该执行?谢谢!
张先生:
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就你反映的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安排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与你于2013年1月23日进行了面谈。
若你还有相关疑问,可直接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咨询。
谢谢你的理解与支持。
祝生活愉快!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