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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绵阳有没有残疾人保障的相关规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聂丹  2012-12-06 23:36 已回复

书记您好!我是涪城区玉皇镇鲜家坝村三组的我姐姐(聂某)是二级残疾人,她自小就有风湿性心脏病她以前还有一点劳动力,自从2012年9月份休克进了市人民医院三医院治疗,当时医生说必须马上做心脏起搏器手术说得按个三腔的10多万,对于她来说那就是个天文数字,所以最后我们只能给她安装一个单腔的,并且每八年就要换一次,而且需要长期吃药营养心肌,我们也是没办法了才找政府,11月的把资料递上去了,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不一定批的下来,请书记能体谅我们着急的心情,请求书记关注一下,谢谢!
祝安好!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涪城区新闻宣传网络服务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12-17 11:03

  得知情况后,玉皇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当日即责成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聂燕,女,30岁,家住鲜家坝三社,现家里5口人,均以务农维持生活。聂燕自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属二级残疾人。2012年9月发病后在绵阳市三医院治疗,11月中旬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8000元,新农合报销后,需个人支付30859元。
  二、调查情况
  经我镇调查后核实,聂燕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家庭情况确实困难。
  根据聂燕一家的实际情况,我镇就现行政策、救助内容等方面,现场对其家人做出了解释和沟通。对于其特殊情况,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及协调解决措施。
  三、处理意见
  经我镇与涪城区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聂燕一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涪城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绵涪府发[2010]160号)文件规定,聂燕不属于低保、五保对象,因此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
  2、聂燕虽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但考虑到其“因大病致贫”的具体情况,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绵涪府办函[2012]159号)文件规定,按比例解决聂燕住院费用9257元,现已按大病救助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聂燕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涪城区玉皇镇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官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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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情况后,玉皇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当日即责成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聂燕,女,30岁,家住鲜家坝三社,现家里5口人,均以务农维持生活。聂燕自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属二级残疾人。2012年9月发病后在绵阳市三医院治疗,11月中旬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8000元,新农合报销后,需个人支付30859元。
  二、调查情况
  经我镇调查后核实,聂燕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家庭情况确实困难。
  根据聂燕一家的实际情况,我镇就现行政策、救助内容等方面,现场对其家人做出了解释和沟通。对于其特殊情况,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及协调解决措施。
  三、处理意见
  经我镇与涪城区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聂燕一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涪城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绵涪府发[2010]160号)文件规定,聂燕不属于低保、五保对象,因此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
  2、聂燕虽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但考虑到其“因大病致贫”的具体情况,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绵涪府办函[2012]159号)文件规定,按比例解决聂燕住院费用9257元,现已按大病救助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聂燕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涪城区玉皇镇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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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情况后,玉皇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当日即责成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聂燕,女,30岁,家住鲜家坝三社,现家里5口人,均以务农维持生活。聂燕自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属二级残疾人。2012年9月发病后在绵阳市三医院治疗,11月中旬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8000元,新农合报销后,需个人支付30859元。
  二、调查情况
  经我镇调查后核实,聂燕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家庭情况确实困难。
  根据聂燕一家的实际情况,我镇就现行政策、救助内容等方面,现场对其家人做出了解释和沟通。对于其特殊情况,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及协调解决措施。
  三、处理意见
  经我镇与涪城区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聂燕一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涪城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绵涪府发[2010]160号)文件规定,聂燕不属于低保、五保对象,因此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
  2、聂燕虽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但考虑到其“因大病致贫”的具体情况,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绵涪府办函[2012]159号)文件规定,按比例解决聂燕住院费用9257元,现已按大病救助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聂燕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涪城区玉皇镇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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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情况后,玉皇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当日即责成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聂燕,女,30岁,家住鲜家坝三社,现家里5口人,均以务农维持生活。聂燕自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属二级残疾人。2012年9月发病后在绵阳市三医院治疗,11月中旬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8000元,新农合报销后,需个人支付30859元。
  二、调查情况
  经我镇调查后核实,聂燕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家庭情况确实困难。
  根据聂燕一家的实际情况,我镇就现行政策、救助内容等方面,现场对其家人做出了解释和沟通。对于其特殊情况,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及协调解决措施。
  三、处理意见
  经我镇与涪城区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聂燕一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涪城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绵涪府发[2010]160号)文件规定,聂燕不属于低保、五保对象,因此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
  2、聂燕虽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但考虑到其“因大病致贫”的具体情况,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绵涪府办函[2012]159号)文件规定,按比例解决聂燕住院费用9257元,现已按大病救助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聂燕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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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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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情况后,玉皇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当日即责成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聂燕,女,30岁,家住鲜家坝三社,现家里5口人,均以务农维持生活。聂燕自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属二级残疾人。2012年9月发病后在绵阳市三医院治疗,11月中旬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8000元,新农合报销后,需个人支付30859元。
  二、调查情况
  经我镇调查后核实,聂燕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家庭情况确实困难。
  根据聂燕一家的实际情况,我镇就现行政策、救助内容等方面,现场对其家人做出了解释和沟通。对于其特殊情况,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及协调解决措施。
  三、处理意见
  经我镇与涪城区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聂燕一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涪城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绵涪府发[2010]160号)文件规定,聂燕不属于低保、五保对象,因此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
  2、聂燕虽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但考虑到其“因大病致贫”的具体情况,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绵涪府办函[2012]159号)文件规定,按比例解决聂燕住院费用9257元,现已按大病救助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聂燕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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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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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聂燕,女,30岁,家住鲜家坝三社,现家里5口人,均以务农维持生活。聂燕自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属二级残疾人。2012年9月发病后在绵阳市三医院治疗,11月中旬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8000元,新农合报销后,需个人支付30859元。
  二、调查情况
  经我镇调查后核实,聂燕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家庭情况确实困难。
  根据聂燕一家的实际情况,我镇就现行政策、救助内容等方面,现场对其家人做出了解释和沟通。对于其特殊情况,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及协调解决措施。
  三、处理意见
  经我镇与涪城区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聂燕一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涪城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绵涪府发[2010]160号)文件规定,聂燕不属于低保、五保对象,因此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
  2、聂燕虽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但考虑到其“因大病致贫”的具体情况,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绵涪府办函[2012]159号)文件规定,按比例解决聂燕住院费用9257元,现已按大病救助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聂燕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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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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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聂燕,女,30岁,家住鲜家坝三社,现家里5口人,均以务农维持生活。聂燕自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属二级残疾人。2012年9月发病后在绵阳市三医院治疗,11月中旬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8000元,新农合报销后,需个人支付30859元。
  二、调查情况
  经我镇调查后核实,聂燕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家庭情况确实困难。
  根据聂燕一家的实际情况,我镇就现行政策、救助内容等方面,现场对其家人做出了解释和沟通。对于其特殊情况,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及协调解决措施。
  三、处理意见
  经我镇与涪城区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聂燕一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涪城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绵涪府发[2010]160号)文件规定,聂燕不属于低保、五保对象,因此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
  2、聂燕虽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但考虑到其“因大病致贫”的具体情况,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绵涪府办函[2012]159号)文件规定,按比例解决聂燕住院费用9257元,现已按大病救助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聂燕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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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聂燕,女,30岁,家住鲜家坝三社,现家里5口人,均以务农维持生活。聂燕自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属二级残疾人。2012年9月发病后在绵阳市三医院治疗,11月中旬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8000元,新农合报销后,需个人支付30859元。
  二、调查情况
  经我镇调查后核实,聂燕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家庭情况确实困难。
  根据聂燕一家的实际情况,我镇就现行政策、救助内容等方面,现场对其家人做出了解释和沟通。对于其特殊情况,并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及协调解决措施。
  三、处理意见
  经我镇与涪城区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聂燕一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根据《涪城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绵涪府发[2010]160号)文件规定,聂燕不属于低保、五保对象,因此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
  2、聂燕虽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条件,但考虑到其“因大病致贫”的具体情况,根据《绵阳市涪城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绵涪府办函[2012]159号)文件规定,按比例解决聂燕住院费用9257元,现已按大病救助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聂燕对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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