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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咨询】韩书记您好!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11-28 16:15 已回复

韩书记您好:关于拆迁问题,您应该知道吧!现在房租贵得很,安置费又那么少!对于我们这种低收入人群,日子过的艰辛就不说了!不是说过民生问题吗!房子9百多个平方,家庭成员五六个,安置费才七万多一点,说不过去吧!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彭州市拆迁办公室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12-21 09:24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彭州市征地拆迁安置的有关问题,经彭州市拆迁办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被拆迁房屋补偿问题
我市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彭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彭府发〔2010〕38号),正式颁布实施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按照该政策标准,一是正住房补偿标准:正住房砖混楼房按照500元/㎡;正住房砖墙小青瓦房400元/㎡;正住房砖墙大瓦房、土墙小青瓦房350元/㎡;正住房土墙大瓦房300元/㎡。二是附属房屋补偿标准:砖混150元/㎡;砖木100元/㎡;简易50元/㎡。该政策执行2年多来,根据彭州市拆迁办的监督检查和拆迁群众的反映,涉及征地拆迁的镇严格按政策标准进行补赔偿。如果你所反映的房屋均为正住房面积且没有违法建设等其他情形,赔偿费用不应该是这点儿。
二、关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
按照彭府发〔2010〕38号规定,住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和统规自建三种住房安置形式。目前,我市绝大多数拆迁群众是采取统规统建住房安置。
符合彭府发〔2010〕38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的一、二、三、四、五类人员,实行现(建)房安置按照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进行安置,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不支付购房费用,原被搬迁的正住房屋人均30平方米内的部分也不享受搬迁补偿。原被搬迁正住房屋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偿。搬迁户用于抵扣安置房面积的原正住房屋顺序是由砖混楼房到砖木小青瓦房、砖木大瓦房。原被搬迁正住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由该户以5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每人超过5平方米以内面积的安置房购买价格按照建房成本价进行购买,每人超过5平方米以外面积的按照邻近区域内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平均价购买。安置房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差额面积每平方米按照安置房的建房成本价进行补助。因此,不论房子如何贵都能保证群众住上房。
三、关于被征地拆迁群众过渡安置费问题
征地搬迁后涉及住房安置的人员确需要进行过渡的,按照彭府发〔2010〕38号规定发放过渡费。实行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150元过渡费,一次性计发6个月包干;享受统规自建安置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50元过渡费,一次性计发6个月包干;享受统规统建安置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50元计发过渡费,过渡期限不应超过两年;享受统规统建现房安置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50元过渡费,一次性计发3个月包干。
如果还有其它疑问,可拨打彭州市拆迁办电话:028-83704526进行咨询。希望你在继续关注,监督我们的同时,对反映的问题能够明确指出,以便帮助我们更准确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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