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 绵阳 » 市委书记曹立军 » 关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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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咨询】关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11-19 11:38 已回复

首先,非常感谢罗书记对于民生的细心关注,由于有了您的知情,我们的事件也曾一度有过一定进展。现特将事情复述:
绵阳市花园星河湾小区星天园五栋六栋的一楼,设计为商铺,但该类的商铺从设计时就未加考虑餐饮类店铺经营,但是,现在整个一楼,餐饮店林立,相对应的噪音扰民,油烟扰民,破坏小区居住绿化等等问题纷至沓来。
小区的居民们将此类问题反映到环保局,环保局明确,由于环境不达标,此类餐馆根本没有环保许可,下达了停业通知,但没有强制执行;环保局称此事需要工商局介入,联合执法,采用取消营业执照的办法才能强制执行关停措施。小区居民们又寻访到工商局有关部门,工商局最开始没有任何反应,只宣称此事不属于其行政执法范围,后来终于由于有了罗书记您的关照,才来人到小区了解过情况,当时的回复是,等待他们的进一步行动,工商局人员离开之前,千叮万嘱,要求小区业主们不要再上访不要再投诉,给予行政部门一定的时间处理。
转眼,几个月过去,夏季的投诉,等过了秋,等到了冬天,杳无音讯.......
老百姓配合了要求沉默的等待结果,是否就表示行政部门可以从此将此事置之不理?请予以解惑,不胜感激!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绵阳市工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12-04 12:25

网友寒冰之后:
您好!
2012年11月21日,市工商局已第三次收到对花园星河湾星天园餐饮类经营商铺的重复投诉。市工商局高度重视,再次安排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针对你所反映:环保部门明确,餐馆没有环保许可,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合法?工商部门作如下答复:
1、依据卫生部颁布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作为递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时所附申报材料的一项内容。因此,对餐饮经营进行环保许可是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置,而非工商登记注册的前置。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凭《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因此,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程序是合法的。
2、8月28日,市工商局就花园星河湾星天园餐馆经营是否合法的投诉已给涪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商请函,提请查处。涪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绵涪食药监函(2012)8号文件中表明,花园星河湾小区餐饮经营户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颁发规定,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合法有效。
(二)针对你所反映:环保部门要求,工商部门必须通过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才能强制执行关停措施。工商部门作如下答复: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以及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此,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应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没有工商部门必须通过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才能强制执行关停措施之规定。
  2、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工商部门吊销花园星河湾星天园五栋、六栋一楼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只能是其《餐饮服务许可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撤销,并通知我局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2012年8月20日,绵阳市环保局下发了《关于责令星河湾商住楼餐饮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绵环发【2012】214号文件),对环保许可不达标的餐馆做出了停业整顿的处理意见,在文件中建议餐馆经营者另行选址,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后才能建设和营业。如有违者,将由绵阳市环保局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文件附后)。鉴于行政处罚不能一事两罚的原则,因此,环保部门应依法对餐馆经营者进行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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