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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留言

建言 咨询】请领导解答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12-11-13 10:56 已回复

尊敬的李书记你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现在眉山市是不是已经开始征收房产税了?是四川省已经出台关于征收房产税的文件了?还是眉山市自己搞的?征收的话,征收好多呢?是怎么个征收法?希望领导解答。。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市地方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12-11-26 15:47

网友:你好!
2012年11月13日,你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眉山市委书记李静留言,反映“征收房产税”的有关情况。眉山市十分重视,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向你回复:
一、房产税是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于1986年9月15日颁发执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3年5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执行。
二、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三、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四、免予缴纳房产税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谢谢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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